日前,北京市商委发布《<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有关通知,详细规范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并首次对收旧家电完整性作出明示,今后,凡以“家电”配件充当废旧家电的行为均不得享受以旧换新。此外,补充规定中强调,已在试酌情降低收购价格,具体回收价格由回收企业与交售人协商确定。
此前,因未对废旧家电作出明确要求,不少回收来的二手家电“短斤缺两”,个别配件严重缺失,重新流入市场,未能起到废旧产品电子集中处理的效果。
今年6月,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明确规定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推广实施期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并强调2010年6月1日后,个人“以旧换新”总量不能超过5台,单位购买总量不能超过50台。
因此有消息称,试点期间已经购买以旧换新家电且买满5件的消费者将不再有参与以旧换新的资格。对此,北京市商务委回应称,“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已对2010年6月1日以前的购买新家电和交售旧家电记录作了屏蔽处理,试点期间消费者已购买新家电和交售旧家电的数量不计算在限制数量之内。也就是说,自2010年6月1日起重新计算,消费者最多还可再购买5台新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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